(五)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对不能提供上述规定凭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货物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70%
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70%
(二)以现金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40%
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40%
六、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免)的税款,税务机关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上述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年度终了后,须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形成退税清算报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退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少补。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免)税申请。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伪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并予以处罚。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权。企业在停止出口货物退(免)税权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企业骗取退(免)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对骗取出口退(免)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