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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享受废船
 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3]260号 2004年1月13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我国拆船业的发展,对经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符合《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
  的拆船企业(附件),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  2004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华星创业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靖江市新民拆船厂)
  2、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5、荣城市拆船公司
  6、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7、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原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8、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
  9、泰州市伟业拆船轧钢有限公司
  10、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栖霞山拆船厂、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张家港永旺钢铁有限公司)
  11、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拆船分公司)
  12、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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