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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2004年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对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
  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国情出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
  二、统筹规划,完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各地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有关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减免政策。同时,要进一步支持清洁生产的研究、示范、培训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安排适当数额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指导企业正确实施清洁生产。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组织开展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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