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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
 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的函
 (建住房综函[2004]0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建委: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统计工作,建设部在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布置。房地产统计是分析市场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预警预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配备必要的力量,努力做好统计报表编报工作。
  二、要努力提高房地产统计数据的质量。要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事业发展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以严谨规范的工作态度,努力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到“不出假数”。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房地产信用档案数据应保持一致。省、自治区汇总数据要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范围填报。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请予以说明。
  三、要将所辖城市数据与省(区)汇总数据一并报送。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和各方面对房地产统计数据的需求,各省、自治区在报送省(区)汇总数据的同时,要附报辖区内所有城市的数据。2001、2002年度房综1表《房屋概况》城市数据报送不全的地区,请予补报。
  四、要保证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房地产统计报表分为年报、季报、月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组织好各类报表的编制和汇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五、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速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络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房地产统计报表。省、自治区报送的统计报表应有分管厅局长(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六、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全国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康颖、宋秀明
  联系电话:010-68393575、68394215
  E-mail地址:fdc@mail.cin.gov.cn
  七、统计报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联系人:陈健容,联系电话:010-68393066。
  八、为提高全国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拟于2004年4月上旬召开统计报表汇审汇总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47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建立〈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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