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发[2003]206号)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www.zhb.gov.cn
国家环境标准网址:www.es.org.cn
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