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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公证员协会 2003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不得为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三)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四)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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