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7号》(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125号)
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的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23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