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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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