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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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