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广东省江门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广东省江门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3]14号)


广东省爱卫会:
  根据申请,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于2003年11月28日—30日对江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和走访群众,考核组认为,江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对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意义认识深刻,目的明确,工作扎实。近年来,紧密围绕实现“一个中心,四个争创”和环境优市的奋斗目标,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来抓。多年来,在省爱卫会的精心指导下,在历届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创建活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考核结果表明,江门市的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江门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