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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组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职工队伍不断壮大,而新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大部分尚未加入工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顺应企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尽快把工会组建起来。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就要在哪里建立工会”的原则,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发挥工会作用、开展工会活动的新路子,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统战部门、工商联组织要大力宣传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积极意义,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依法缴纳工会经费,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贯彻《劳动法》、《工会法》执法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
  各级统战部门、工会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商联组织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协调机制及防止发生突发性事件的预警、预报机制,提防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工作中的矛盾和失误,打着“维权”的旗号,组织所谓职工维权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确保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统战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反映统一战线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工会组织要向有关方面及时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商联组织要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经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及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联系会议制度、工作研讨制度,进一步明确协调合作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相互支持的合作领域和行之有效的合作方式,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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