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教科文卫字[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纳入“四五”普法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
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作的领导,将
民办教育促进法列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作出具体安排。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重点列入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做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工作,使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
民办教育促进法列入近两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内容,做好学习宣传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组织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