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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7修正)[失效]

第三章 飞行时间限制

  第八条 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时间限制如下:
  (一)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4段。对于航段不多于2段的飞行,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
  (二)增加一名正驾驶的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6段。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三)双套和双套以上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第九条 在任何连续48小时内,最多允许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第十条 在任何连续7天内,国内航线不得超过35小时,国际和地区航线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1个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
  第十二条 1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第四章 值勤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值勤时间限制如下:
  (一)单套机组:不得超过14小时。
  (二)增加一名正驾驶的单套机组:不得超过16小时。
  (三)双套和双套以上机组: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机组超过值勤时间,在执行任务后,应安排不少于24小时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十五条 每日(或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结束后,必须安排飞行人员两倍于飞行时间的休息时间,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8小时。对于跨4个时区以上的飞行,必须安排飞行人员三倍于飞行时间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在任何连续7天内,必须安排飞行人员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第十七条 对于安排双套机组或有附加机组成员的飞行,航空承运人必须在飞机上为不上座的飞行人员准备休息座位,任何人员不得占用。对于执行国际航线运输任务飞行,飞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航空承运人必须在飞机上为飞行人员准备休息坐位或卧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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