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则予转职或降职。
现在不再从事民航气象工作的人员,不予办理核发执照。
六、民航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或收回其执照:
(一)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院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定期执照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收留其执照。如经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经报民航局航行司审查后,可收回其执照,并予转职。
(二)由于技术或行为原因,工作上发生重大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经报民航局航行司审查,报经民航局批准,可收回其执照,并予转职。
七、民航气象检查员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院校、公司应设立民航气象检查员。
民航气象检查员由管理局、院校、公司推荐,经民航局航行司考核后,报经民航局批准,择优聘任,任期四年。在任期内,一切关系仍属原单位,但本单位在安排他们工作时,必须保证他们能按照民航局的计划,执行考核检查任务。
(一)条件:
1、事业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2、熟悉并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好,能胜任所从事业务的理论考核工作。
4、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所从事业务的技术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职责:
1、按照民航局的统一计划,执行对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和定期执照检查考核。
2、主持理论考试,并按统一标准做好成绩评定工作。
3、担任业务技术考核,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4、负责填写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和业务考试成绩表。
(三)待遇:
民航气象检查员在聘任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给。解聘后,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给。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气象业务费。
民航气象检查员外出执行任务时,其往返旅差、住宿费均由被考核人员单位负责支出。
八、申请考核执照和定期考核,每人每次收取手续费15元,作为执照管理费。执照管理费上交到各地区管理局、院校、公司财务处,将其中的50%款项和交款人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院校、公司财务处,冲减气象业务费支出。管理局、院校、公司气象部门支付有关考核、印制执照和对检查员的补贴,由管理局、院校、公司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气象业务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