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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4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
 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修正)
 (1997年1月6日发布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正)


  为加强民航气象人员的技术管理,保证气象各类上岗人员的技术质量,促进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决定对民航气象人员实行颁发执照制度。现规定如下:
  一、民航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航气象工作的技术合格证。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民航气象预报员执照;民航气象观测员执照;民航气象填图员执照;民航气象机务员执照(包括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气象传真、气象电传等各种气象设备)。上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的各类气象人员,都必须持有执照才能上岗工作。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上岗工作,只能在该类持照人员指导下工作。
  二、申请执照条件:
  1、年龄:填图员15周岁至40周岁;观测员18周岁至50周岁;预报员和气象机务员20周岁至60周岁。
  2、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
  4、现职独立上岗的各类气象人员或院校毕业(正规培训)实习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三、符合上述规定人员向单位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书》,按隶属关系上报。
  四、考核工作由民航局聘任的检查员组成考评小组担任。由民航局组织实施,或授权地区管理局、院校组织实施。
  考核分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理论考试实行闭卷考试,按百分制计算,各科达到80分为合格。技术操作考核以口试(笔试)和操作结合进行,按优、良、中、差评定成绩,总评得良为合格。
  试题和评分标准由民航局统一制定下发,在做好复习和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五、经考核合格者,由管理局、院校的气象部门负责填写《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连同考核情况上报民航局航行司审查。批准后由民航局发给民航气象人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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