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


  为了加强对民航航空电信各类技术业务人员的技术管理,保证通信导航系统各岗位人员的技术质量,促进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决定实行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核发岗位技术执照的制度。关于核发和管理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规定如下:
  一、应用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给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所属各单位从事民用航空电信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值班的技术合格凭证。
  凡民航通信、机务、导航和雷达等各类队、台、站、点参加岗位值班的直接保证飞行安全的技术业务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
  二、执照的申请
  各类人员申请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应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并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书》,交所在单位统一报具体承办的主管部门。
  凡已在职尚未办理执照的人员和见习期满人员,以及改变工作岗位将要独立工作的人员都应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书》办理颁发执照的手续。
  三、考核
  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通信导航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具体考核、评定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组成的考评小组担任。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技术操作按优、良、中、差,理论成绩在80分以上,操作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考核试题和评分标准均由民航局统一下发,由实施部门组织培训后,进行考核。
  四、审批与核发
  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考核单位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审查报告表》,然后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
  执照均以民航局名义颁发。在民航局审批《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审查报告表》后由各地区管理局、学校具体办理核发事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