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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4)如果没有合适的试验设备,则确定本条(a)(3)(ii)和(iii)规定的功率提取可以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
  (b)工作试验必须包括民航局认为必要的所有试验,以验证发动机在其规定的整个使用包线内所具有的安全工作特性。
  §33.90 初次维修检查
  除了正在进行现有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的型号合格审定的发动机外,每型发动机必须承受批准的运转试验来模拟使用中所预期的发动机工作状态,包括典型的起动-停车循环,以确定要求初次维修检查的时限。运转试验必须在基本符合最终型号设计的发动机上进行。
  §33.91 发动机部件试验
  (a)对于不能按本规章§33.87规定的持久试验予以充分验证的那些系统,必须进行另外的试验,以确定在所有正常预期的飞行和大气条件下,这些部件能可靠地工作。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的温度限制,以确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33.92 风车试验
  (a)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除非在发动机中采取措施使发动机转子在发动机系统里无滑油的情况下,必须卡住或在限定的风车转速时能够转动3小时,而不导致发动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着火;
  (2)破裂(飞出未包容住的危险碎片);
  (3)产生大于§33.23(a)款规定的那些极限载荷。
  (b)装有当发动机在飞行中停车时能使发动机转子停止转动的装置的涡轮喷气或涡轮风扇发动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25次运转:
  (1)在以额定最大连续推力工作时,每台发动机必须停车;
  (2)对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合格审定,在进行本款要求的试验中,其进气和发动机外表面的温度必须保持在最大限制值。
  (c)每个不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34.5千帕(5磅/平方英寸)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漏,每个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不低于34.5千帕(5磅/平方英寸)的内部压力加上油箱的最大工作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漏。
  (d)对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必须确定由于在最大和最小工作温度时可能会发生失效的发动机系统、安全装置和外部部件。并且必须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当温度和其他使用条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间循环时进行试验。
  §33.93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a)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节器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b)按§33.4提交的材料,每个发动机零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使用。
  §33.94 叶片包容性和转子不平衡试验
  (a)除了本条(b)款的规定外,除非在下列每一事故后发动机损坏的结果导致了自动停车,否则必须通过发动机试验验证:发动机能包容损坏件至少运转15秒没有着火并且其安装节没有失效。
  (1)在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期间,最危险的压气机和风扇的一个叶片失效,该叶片失效必须出现在最外层的固定槽外;或对于整体叶片转子盘,叶片必须至少缺损80%。
  (2)在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期间,最危险的涡轮叶片的失效。该叶片失效必须出现在最外部的固定槽处;或对于整体叶片转子盘,该叶片必须至少缺损80%。必须根据涡轮叶片的重量和相邻涡轮机匣在与最大允许转速运转时相关的温度和压力下的强度确定最危险的涡轮叶片。
  (b)基于试验台试验、部件试验或使用经验的分析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代替本条(a)(1)和(a)(2)规定的发动机试验之一:
  (1)某一试验(上述规定的两个试验中之一)产生的转子不平衡量为最小;
  (2)证明分析是等同于上述某一试验。
  §33.95 发动机-螺旋桨系统试验
  如果设计的发动机是带螺旋桨工作的,则必须在装有一个有代表性的螺旋桨的情况下,进行下列试验,该试验可包括在持久试验中;或者按民航局接受的其他方法进行下列试验:
  (a)顺桨试验25次循环;
  (b)负扭矩和推力系统试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
  (c)自动退耦装置试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如果重复退耦和重新耦合是这种装置在使用中的预期功能);
  (d)负拉力试验从飞行慢车位置到全拉力装置175次循环;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从全正拉力到全负拉力的25次循环。在每个循环结束时,螺旋桨必须在由申请人对反桨距运转所规定的最大转速和大功率下,用反桨距运转30秒。
  §33.96 以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的发动机试验
  如果发动机设计成带螺旋桨制动器,而该制动器在发动机燃气发生器仍然工作期间,允许螺旋桨制动,并在发动机作为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期间保持制动,那么除了§33.87的要求外,申请人必须做下列试验:
  (a)地面锁定 螺旋桨制动器以某种方式耦合共45小时。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转速、扭矩、温度、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最大状态下,发动机处于APU方式工作时,能清楚地验证它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
  (b)动态制动 制动器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共400个使用-放松耦合的循环。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最大状态的加速/减速、转速、扭矩和温度时,能清楚地验证制动器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制动器放松之前,螺旋桨必须制动。
  (c)螺旋桨制动器耦合时,进行100次发动机起动和停车。
  (d)本条(a)、(b)和(c)款规定的试验必须在同一台发动机上进行,但这台发动机不必是§33.87规定试验中使用的同一台发动机。
  (e)必须在完成本条(a)、(b)和(c)款规定的试验后,将发动机分解到为表明符合§33.93(a)款和§33.93(b)款所必需的程度。
  §33.97 反推力装置
  (a)如果发动机装有反推力装置,则本分部规定的持久、校准、工作和振动试验必须在安装了反推力装置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除了调节器工作的方式需要采用必要的程序使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才允许有稍长的时间,但不能超过3秒。另外,本条(b)款规定的试验也必须进行。这一试验可以作为持久试验的一部分。
  (b)必须进行从飞行慢车的向前推力到最大反推力的试验175次,以及必须从额定起飞推力到最大反推力下进行25次反推力试验。在每次反推力后,反推力装置必须在全反推力下工作1分钟,除非反推力装置仅预备用作为地面制动装置,则该反推力装置只需在全反推力下工作30秒。
  §33.99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作台架试验时,每个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开始之前,必须进行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33.4的要求提交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验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要进行民航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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