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竞选文件研究成果的拥有权归铁道部所有,非优胜单位竞选文件可不退还参选单位。优胜单位根据中选通知书要求编制本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吸取其他参选单位竞选文件的合理内容,该参选单位不得以此或者其他原因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要求。
第八章 纪律与罚则
第四十八条 参选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方案竞选代理机构串通竞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竞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参选单位的合法利益。
参选单位相互串通参加方案竞选,向方案竞选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行贿,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选的,其优胜单位中选结果无效,视情节处以工作成本补偿费10%~100%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1~2次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方案竞选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方案竞选情况和资料,或者与参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参选单位合法权益,按照《
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影响评审结果的,中选优胜单位无效。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参选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竞选文件的评审过程、中选单位的推荐意见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担任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以后方案竞选评审工作,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将其违纪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处理。其行为影响评审结果的,优胜单位中选结果无效。
第五十一条 优胜单位在编制本阶段修改(预)可行性研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审查要求进行补充、修改,保证文件达到规定质量外,取消下一阶段勘察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1~2次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的资格。
(一)不符合国家政策和铁路技术政策,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未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和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对技术标准或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且经警告仍不进行修改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