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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一)方案竞选说明书已明确对下一个阶段工作进行分工,可以根据方案竞选说明书确定的原则和划分的段落、工点或专业进行勘察设计分工;
  (二)非优胜单位在其他项目设计工作中已经承担与竞选项目衔接的铁路枢纽(地区)的配套工程,为保证该枢纽(地区)设计工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可以将竞选项目引入该枢纽(地区)配套工程交由该非优胜单位承担;
  (三)非优胜单位在竞选项目的特定工程设计中有技术专长,有利于保证特定工程的设计质量,可以将该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交由非优胜单位承担;
  总体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竞选项目设计总体性和各专业间的协调。
  第四十二条 优胜(或参选)单位承担竞选项目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的费用,原则上就是其在竞选文件的商务部分中提出并经审定的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因铁道部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审查本阶段修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下一个阶段可行性研究文件过程中,要求补充工作而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经确认不属于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可根据工作量变化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优胜单位应当根据部确定的中选方案和发布的中选通知书要求,在充分吸取评审专家组意见和其他参选单位竞选文件合理内容的基础上,编制本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部审查。优胜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中选通知书要求,严格履行其在竞选文件中所作承诺。

第七章 竞选成本补偿与拨付

  第四十四条 参选单位竞选文件,经评审专家组确认其编制深度和质量均符合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给予适当成本补偿。对不符合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的,不予补偿。优胜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增加工作量给予不超过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的成本补偿。
  第四十五条 对方案竞选代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参照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六条 参选单位和方案竞选代理机构工作成本补偿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支付,并在勘测设计年度(调整)计划中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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