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9日 铁计[2003]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规范方案竞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铁路,铁路电气化,以及铁路枢纽、特大桥、长大隧道、大型客运站房、通信信号等独立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是指在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简单项目)通过方案竞选方式选择铁路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线路总体走向方案和下一个阶段设计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进行方案竞选的铁路建设项目的下一个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可以由优胜单位全部承担,也可以在保证方案竞选质量和不影响项目整体性及系统性的前提下,由优胜单位任总体设计单位,按段落、工点或专业划分勘察设计工作,由优胜单位和部分参选单位分别承担。项目设计段落、工点或专业的划分意见在方案竞选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一般都应该进行方案竞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方案竞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应急或抢险救灾;
  (三)设计方案比较明确,或者可比选方案较少;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
  (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二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七)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将影响项目系统完整、功能配套性。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参选单位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方案竞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方案竞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