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7日 建办标函[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和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包括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管理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按照《
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已完成了脱钩改制。
3.截止2002年资质年检时,已达到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规定的甲级资质标准。
4.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并且通过2002年网上年检。
5.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二、初审要求
为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初审时应严格控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量,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无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者,应具有省级或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2.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