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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一)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开展“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并要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三线”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内部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有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三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承担隐患整治责任。
  (五)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对因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和搭挂的,要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
  二、“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进行整改。
  (二)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必须经过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路由时要做好统一规划安排。
  (三)对2003年4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所涉及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全面开展一次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对违章交越、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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