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2003年3月10日 建办质[2003]11号)
第一条 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 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