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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三、审核要求
  (一)审核中,对职工安置方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审核后,应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是否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附件: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下达后,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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