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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
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1996年7月25日 [1996]行他字第14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黑行他字第1号“关于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不服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应根据《
海关法
》第
二十一条
的规定,由海关监管,其他机关对进口货物无管理职权。具体案件请你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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