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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
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 [1996]行他字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1996年6月27日审委会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即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
六条
、第
八条
的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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