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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

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
 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
 (1994年12月2日 权办字[1994]64号)


  你局1994年6月24日《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权字〔1994〕第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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