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经部同意,现将《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开发司。
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一、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采矿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四)每年1月底之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五)负责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
(六)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八)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矿产督察员职责及督察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二)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四)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完成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按不少于要求的次数进行了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