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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3]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13号)的要求,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辽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保障东北和内蒙古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13号)的要求,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辽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辽河计划》为依据,以控制单元为基础,以饮用水保证工程、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重点治理生活污染,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辽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十五”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控制单元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跨省界断面、大辽河水系和辽河水系各断面水质符合功能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不低于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控制单元为基础,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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