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预审
规划编制完成后,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预审稿,报部规划司。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预审会议,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
规划司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汇总,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规划预审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各15份,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份,规划图件2份。
(二)报批
1、申报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送审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各10份,规划图件2份。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会审成员单位审查。
2、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审查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司。
3、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