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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2号 2003年8月15日)


北京、重庆、河南、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内蒙古、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2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全资控股9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甘肃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5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5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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