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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环办[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1997年我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以来,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很大反响,为引导我国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止目前,我局已正式命名了32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数量也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程序,以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协助指导辖区城市和城区的创模工作。
  附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正式申报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制定规划
  申请创模城市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制定创模工作规划。经城市政府正式批复后,报送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依据规划实施创模工作。
  三、现场调研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创模城市的调研,指导城市创模工作。
  四、考核验收
  创模工作达到要求的,经省(自治区)环保部门推荐,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增加“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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