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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其开阔视野,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包括:
  (一)总局选派到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或环保系统担任领导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
  (二)按照中央要求选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或“博士服务团”成员等;
  (三)中央和地方选派到总局进行挂职锻炼的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环保系统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认可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选派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四)司局级(地厅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市县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二章 总局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

  第四条 总局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由总局党组决定挂职人选,人事部门负责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的,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有关省(区、市)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并及时抄送干部挂职所在地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办理选派干部的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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