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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发改办价格[2003]657号)


贵州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是否继续执行<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的请示》(黔价格[2003]2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仍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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