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
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8日,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9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自2003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劳社部发9号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全法规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发挥基层作用等情况。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重点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以及职业中介机构遵守禁止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规定的情况。
(三)各地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检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检查和汇总各地在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作方面制定的规章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企业自查。通过多种形式,要求企业(重点是个体工商户、作坊业主)对其招用职工的年龄进行复核,主动纠正非法用工行为。
(三)实地抽查。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对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重点检查,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要深入基层、企业、乡镇和社区,实地抽查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