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由勘察设计协会配合工作。
联系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方东祥
联系电话:010-6839375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换证工作。
附件一: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1月14日
附件一: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规划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规划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消防、保安、电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了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