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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1999年5月底完成第一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二)1999年8月底完成第二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三)1999年底基本完成乙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2000年6月底原则上完成丙、丁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具体进度将根据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进展情况而定。
  五、换证要求与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和近期将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完成自查,符合要求后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在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并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方可办理本地区设计单位换证;
  (三)换证工作程序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中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审查程序办理,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的部委,可暂按新组建的部门审查报送,进入企业集团的由企业集团报送。
  六、第一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标准和工作安排
  申请第一批换证的单位,必须满足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设计单位的要求,并具有不少于10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10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必须按规定要求全部填写申报表中各项内容;
  2、申报时需附近原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收费证书、工程设计获奖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及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报材料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安排:
  1、1999年3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有关部委初审工作;
  2、1999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建设部,邮寄的以到京的邮戳为准,过期申报不受理;
  3、1999年4月底前完成终审;
  4、1999年5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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