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推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实施,建设部决定,今明两年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他行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将按统一部署逐步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指导原则
这次换证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及总量控制;用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用于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法律责任;有利于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
通过换证,使目前全国具有各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在工程设计综合能力,技术骨干力量(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网络)配备,专业设置,抗工程勘察设计风险能力,技术进步及创优秀工程设计,完善工程设计质量做主体系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符合标准。达到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的目的。
三、换证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标准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一)。凡达不到新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的单位,均实行调整、撤并、降级或撤销等处理(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数量,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换证范围与时间安排
凡持有甲、乙、丙、丁各级别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换证工作。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别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的旧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具体换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