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沈阳海关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辽政[2002]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沈阳海关。
二、核定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5人,在沈阳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