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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0号)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铁道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2003年7月15日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铁路运输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延伸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成部分,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方针,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铁道部公安局主管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各铁路(含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处应明确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对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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