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违法、违规进行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不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职责,造成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四)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五)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六)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七)未按批准的工期组织建设,盲目压缩工期,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勘察设计业务,将所承揽的铁路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三)设计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四)未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投标,以非法手段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三)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不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不接受监理单位检查;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六)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隐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