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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
  (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十三)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十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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