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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道部令
 (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2003年7月31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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