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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捷克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关于疯牛病对化妆品影响问题有新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捷克进口化妆品
 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4日 国质检食函[2003]55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含有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等原料(含提取物)成分的化妆品之规定,总局与捷克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商定由捷克共和国兽医管理局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须提供捷克共和国国家兽医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须提供捷克共和国国家兽医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二(见附件2)及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三、证书须由捷克共和国国家兽医管理局布拉格总部或其下属的捷克—克鲁姆洛夫分局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相应机构的印章(见附件3)。
  四、请各局将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同一国家同一种原料相同版本的风险分析报告不需重复报送。总局可根据所提供风险分析报告的情况,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采取相关措施。
  五、各局要严格执行总局下发的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1.捷克共和国国家兽医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一(A类)(略)
     2.捷克共和国国家兽医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二(B类)(略)
     3.捷克共和国国家兽医管理局布拉格总部和捷克—克鲁姆洛夫分局授权签字人员和印章备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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