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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措施过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国质检动函[2003]5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来,深圳、广东检验检疫局在进境水果检疫中频繁截获危险性有害生物,并发现部分进境水果产地不明确,有夹带疫区水果情况。根据《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号),为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水果传入我国。
  二、严格按照有关检疫议定书的要求核查进境水果的产地、果园、包装厂和标记。没有检疫议定书的,要以原包装进口,并有明确产地标记。对发现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包括入境口岸等规定),或无原包装及明显产地标记的,或夹带疫区水果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按照水果检验检疫规程对进境水果进行现场抽查、取样和剖果,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病虫果的,要及时送实验室鉴定和检测。在实验室未报出结果前,进境水果不得销售、使用,可暂时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冷库等场所。各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进境水果冷库等存放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实验室有害生物鉴定和检测力量,对进境水果样品、有害生物或可疑病虫果等及时进行检疫和鉴定,并出具实验室结果报告。无法鉴定到种的有害生物,应出具鉴定至最小分类地位的结果报告。对于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加强对进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于没有检测能力的局,应委托总局商检研究所检验。
  六、对于途径香港、澳门中转进入内地的水果,由总局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的机构要认真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并附上证书复印件。对于来自疫区或产地不明确,或者不能提供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正本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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