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5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0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2003年7月24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