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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甲鱼输华议定书和龙眼恢复输华备忘录的通知

  经检疫发现食用甲鱼携带本议定书第六条所列病原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全批甲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暂停从泰国进口甲鱼,并在72小时内将检疫结果通知泰方。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五年后,如果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执行本议定书,则自动延期五年。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修改。如果一方提出停止执行该议定书,则该议定书自该方提出90天后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于2003年6月18日在北京签署,具有中文、泰文、英文三种文本,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产生歧义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拉阿·金巴吞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恢复泰国龙眼输华的备忘录

  2003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部长素拉阿·金巴吞举行了会谈,双方就泰国龙眼输华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中泰双方从发展中泰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和促进贸易、保证消费者健康出发,对恢复泰国龙眼向中国出口事宜进行了积极的磋商。
  二、鉴于泰方已就输华龙眼含甲胺磷等残留问题提出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农残监控计划和改进措施,中方同意从即日起恢复泰国龙眼进口。
  三、中泰双方同意根据WTO/SPS原则和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包括龙眼在内的农产品加强检验检疫合作,以确保符合对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如发现问题,双方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关于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机制,对贸易中出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以保证两国消费者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并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本备忘录于2003年6月18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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