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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甲鱼输华议定书和龙眼恢复输华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泰国甲鱼输华议定书和龙眼恢复输华备忘录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2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6月18日,我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恢复泰国龙眼输华的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恢复泰国龙眼输华的备忘录(英文略)

                          2003年7月10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


       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从泰国进口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泰方负责按照本议定书和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对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实施检疫。
  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泰王国进口一批食用甲鱼。
  第二条 泰方负责对经检疫并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甲鱼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一)泰方向中方提交动物卫生证书的样本,证书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
  (二)动物卫生证书为一正本和两副本。
  (三)动物卫生证书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四)动物卫生证书必须有泰方官方印章和官方检疫官的签字。
  (五)动物卫生证书须随输出的食用甲鱼一起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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