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14日 国管房改[2003]165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