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监[2003]54号 2003年4月21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规范水利部门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加强水利审计的统一管理,促进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现将《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各单位所属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单位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单位所有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统一由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财务检查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以财务监督部门管理为主;其它审计业务,以审计部门管理为主。
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人力资源。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范围为: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业务。但领导专门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业务一般不直接对外委托。